一章:工作規范
1、忠于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陽奉陰違或敷衍塞責的行為。
2、不得經營與本公司類似或職務上有關的業務,或兼任其它公司的職務。
3、不得使用自己身份或名義注冊的各種自媒體平臺發布公司產品信息。
4、公司內部職位異動需要及時交接公司相關財產和相關自媒體或營銷賬號。
5、職員除本職日常工作外,未經公司總經理的授權和批準,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1)以公司名義考察、談判、簽約;
(2)以公司名義提供擔保、證明;
(3)以公司名義對新聞媒介發布意見、消息;
(4)代表公司出席公眾活動。
6、不得違背組織原則,在背后對公司、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影響勞資關系。
7、不得泄露業務職務上的機密或假借職權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8、員工在工作期間內,未經批準不得接待親友或接待來賓參觀。如確因重要事情會客時,應經主管人員批準在指定地點、時間內不得超過十五分鐘。
9、不得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或與生產無關的物品進入工作場所。
10、不得攜帶公物(包括生產資料及復印件)出公司;不得損毀、拷貝、轉移公司商業、技術資料。
11、 未經主管或負責人允許,嚴禁進入機房、倉庫及其它禁入重地,工作時間中不得任意離開崗位,如需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準后方可離開。
12、 職員在經營管理活動中,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業務關聯單位的利益,否則將構成受賄。
13、 員工在工作開始前不得怠慢拖延,工作時應全神貫注;工作時間內,嚴禁看雜志、報紙、抽煙,要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危險。
14、 員工應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在辦公區或宿舍吵鬧、斗毆、搭訕攀談、聚眾賭博、互相聊天閑談、搬弄是非、擾亂秩序。
15、 職員對外業務聯系活動中,遇業務關聯單位按規定合法的給回扣、傭金的,一律上繳公司作為營業外收入或沖減成本,個人侵吞的,以貪污論處。
二章:行為準則
1、儀表及衣著服飾應保持整潔、大方、得體。
2、堅守工作崗位,工作需要外出或因其它情況需離開工作崗位,應向主管領導請準后,在前臺填寫外出記錄方可離開。
3、每日應該注意保持工作區的環境衛生,辦公用品、設備、器件等擺放整齊。
4、使用電話應注意禮貌,語言簡明,不得隨意在前臺接聽、撥打電話。
5、開展業務工作,盡量長話短說,不得長時間(5分鐘以上)或多次占用公司電話,造成通訊不暢;對因工作需要開通了長途電話者,不得撥打私人長話,一經發現,雙倍處罰。
6、工作時間內,不得躺臥休息、進餐吃東西、長期或多次訪問與工作無關網站、以其它方式怠慢工作。
7、應愛護公司的財產,包括電腦設備、辦公用品、辦公家具、書籍資料、花木等,如在非正常情況下發現缺損,員工應如數賠償。
8、嚴禁私自使用公司復印機、傳真機等公司資源從事于工作無關的事宜。
9、應注意節約能源,下班離開時及時關燈、關空調、關電腦等,上網查詢資料完畢后及時下線。
10、 下班時間除因工作需要加班者,員工不得長時間滯留公司,不得無故留宿公司不返宿舍,為加強公司,請于每天22:00前離開公司。
一條 不斷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以達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提高工作效益的目的。
二條 每個員工懂得只有努力工作,提高質量,才能獲得改善及增進福利,以達到互相合作,勞資兩利的目的。
三條 各級主管及各級部門、公司的負責人注意本身的涵養、領導所屬員工提高工作熱情和滿意度水平,使員工在職業上有感。
四條 違反行為準則將被視為嚴重違紀;因違反行為準則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者,視情節輕重,將追索經濟賠償和行政處分;有涉嫌違法的,公司有權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條 為體現公司整體形象,員工應按行為準則行事,當不能清楚判斷自己的行為是否與本準則相違背或行為準則未涉及到時,當事人應向行政人資部或公司領導咨詢。
三章:考勤
一條 除總經理、副總經理及不定時工時制員工,所有員工應親自打卡計時,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則雙方按曠工一天處理。
二條 員工的考勤與處理。
一、 遲到、早退
1. 員工均需按時上下班,考慮上班交通問題,工作時間開始后10分鐘后到崗者為遲到。
2. 無故遲到或早退時間在30分鐘-60分鐘內,以缺勤半天論處;無故遲到或早退時間在60分鐘以上,以缺勤1天論處。但因公外出或請假并經所屬部門和行政人資部簽卡者除外。
3. 上下班而忘記打卡者,應于當日,次日早上經部門領導證明和行政人資部簽卡才視為出勤。
二、 曠工
1. 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經續假而擅自不到崗按曠工處理。
2. 工作時間私自外出或未打卡又不簽卡者,一次按曠工半天處理。
3. 委托或代人打卡或偽造出勤記錄者,一經查明屬實,雙方均按一次一天曠工論處。
4. 連續遲到、早退三次以曠工一天處理,以此類推。
5. 無故連續曠工三天或當月累計無故曠工3天或一年曠工達5天者,予以辭退,不予補償。
三、 處理
1、 忘打卡未及時簽卡者每次罰款10元;
2、 連續打卡每次罰款10元;
3、 遲到、早退30分鐘內每次罰款10元;
第三條 員工曠工,延期發放當月工資及津貼,并扣罰礦工日期內工資及津貼。
第四條 以上員工假期規定除一條及六條外,只適用本公司正式員工,試用期員工及臨時工不予執行。
第五條 員工請假辦理程序和審批權限:三天(含三天)以內,由當事人部門經理批準;三天以上除部門經理批準外,還需上報總經理批準。原則上公司不準連續五天以上的假期。
第六條 員工請假就于前一天安排好工作并填寫請假單,辦妥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否則按曠工論處;但因突發事件或急病來不及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或其它方式迅速向部門經理請準,返崗時仍依照規定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也視同曠工論處。
第七條 公司提倡正常工作時間以內完成固定工作任務,超時完成固定工作而加班的,不再另計加班費;超時完成固定工作需加班時,經部門經理確認,加班至晚9:30后的二天可遲一小時上班。
第八條 請假手續均需在當月備案。否則考勤時完全按考勤卡記錄處理。
四章:薪酬制度
薪酬制度體現以下基本原則:
1、 公平、公正、客觀的分配原則;
2、 有效激勵的原則;
3、 在同行業人力市場具競爭力的原則。
4、 按勞分配,按績取酬,多勞多得,績優酬厚的原則。
堅持工資增長幅度不超過本公司經濟效益增長幅度,員工平均實際收入增長幅度不超過本公司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原則。
五章:獎懲條例
一條 本公司的基本政策是:以行政和經濟手段實施獎懲,鼓勵先進、鞭策落后、激勵員工的士氣。
二條 本公司根據獎勵條件的程度給予計獎,獎勵分為:
1、 即時性獎勵:如通報表揚。
2、 階段性獎勵:如工作業績獎、員工獎、長期服務獎。
3、 專項性獎勵:如創造改善獎、服務獎、銷售獎等。
4、 具體細則和獎金額,根據實際情況另行確定。
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通報表揚:
1、 品性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事務者。
2、 拾金不昧。
3、 熱心服務,有具體事實者。
4、 在艱苦條件下工作,足為楷模者。
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分階段性給予獎勵:
1、 對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建議改進,經采納施行,卓有成效者。
2、 節約物料或對廢物利用,卓有成效者。
3、 遇有災難,勇于負責,處理得當者。
4、 檢舉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者。
5、 發現職責外的故障,予以速報或妥善處理未造成損失者。
6、 年度內五次月度考核。
7、 提前或超額完成任務,又無返修者。
8、 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害者。
9、 維護員工,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10、 維護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11、 研究發明,對公司確有貢獻,并使成本降低、利潤增加者。
五條 本公司根據懲罰條件的程序給予相應懲罰,懲罰的種類有:
1) 行政處分:警告、記過、違紀解除勞動合同。
2) 經濟處罰:罰款、賠償經濟損失。
3) 以上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根據情形結合、掛鉤。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警告。罰款100元/次:
1、 未經許可,擅自在公司內推銷物品者。
2、 上班時,躺臥休息、進餐吃東西、撤離崗位、怠慢工作者。
3、 因個人過失致使發生錯誤,情節輕微者。
4、 不服從主管領導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記過:
1、 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以致影響公司權益者。
2、 在工作場所喧嘩、嘻鬧,防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3、 違反組織原則,在背后對公司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影響勞資關系。
4、 工作中酗酒,以致影響自己和他人工作者。
5、 未經許可攜帶外人入公司參觀者。
6、 不服從主管人員指導,屢勸不改者。
7、 專人使用操作的儀器、車輛、工具,非使用人在未經許可擅自操作者。
8、 同等級其它重大違反規定者。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者之一者,屬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予資遣:
1、 嚴重失職,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2、 擅離職守、怠慢工作、擅自變更工作方法或違反相關制度規定,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3、 假借職權貪污、營私舞弊、接受招待、回扣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4、 損毀、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5、 保管不善、損失、偷竊或侵占同事或公司財物經查屬實者。
6、 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7、 利用自己身份信息注冊各種自媒體賬號做產品宣傳者。
8、 打著公司旗號私底下接單者。
9、 違反和公司簽訂的相關協議者。
10、 在公司宿舍內賭博者。
11、 在公司服務期間,受刑事處分者。
12、 無故連續曠工三日。
13、 公司基于業務工作,調動員工的職務或工作崗位,被調動者借故拖延或抗命。不交接公司物品和相關公司自媒體賬號(如微信等)的。視為自動離職。不予補償。且追究法律責任。
14、 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謠言或挑撥勞資雙方感情者。
15、 偽造或利用公司印章者。
16、 在工作時間干私人事物者。
17、 故意泄露公司技術機密、商業機密,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害者。
18、 利用公司名譽在外招搖撞騙,使公司名譽受損害者。
19、 對上述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者,除承擔經濟損失賠償,情節嚴重者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六章:內部異動
一條 公司本著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的原則,經對員工考核后,將其調配適當的崗位工作。
二條 公司基于業務工作需要并充分考慮員工的適應性,調動員工的職務或工作崗位,被調動者不得借故拖延或抗命。否則視為自動離職。不予補償。
第三條 員工接到異動通知后,員工應于1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前往新崗位報到。
七章:離職與資遣
一條 本公司所稱離職指公司與員工因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情況,它包括:辭職、自動離職、違紀辭退、非違紀辭退等。
二條 員工申請辭職,調離公司(合同到期不愿續簽提前七天通知本公司)需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本公司,公司在三十天以內,給予答復,批準后,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條 員工未經預告或規定答復期內在公司答復前擅自離職,視為自動離職,該員工應向公司交納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預告賠償費,若致公司遭受損失的,依法追賠。
第四條 公司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公司可即時告之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并不予資遣。
1) 合同期滿公司不愿續簽時并提前通知的;
2) 試用期不合格者;
3) 崗位要求提高后,培訓后仍達不到要求的;
4) 利用自己私人自媒體賬號發布公司產品信息
5) 利用各種手段抹黑公司形象
6) 違反公司員工手冊相關規定的
第五條 員工離職批準后方可辦理工作交接,把工作交接清楚,公司物品和公司所屬的移動網絡營銷賬號(如微信等)。
八章:建議與溝通
一條 為了集思廣益,增強員工的主人翁責任感,發揮民主管理和監督的作用,建立員工與公司的建議與溝通渠道,不斷改進公司各項工作。
二條 建議是指針對公司的工作、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在方式、方法和措施上提出改進和完善措施的意見;對公司現有的技術、儀器設備、服務產品等方面在結構上和性能上提出改進和革新的建議等。
三條 本公司倡導和鼓勵員工對工作業務范圍內涉及完善管理或革新技術等方面提出具體可操作的建設性意見。并對有突出貢獻的員工和組織給予物資和精神上獎勵。
四條 公司員工對工作改善、管理改進、技術革新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和提案可以書面材料或上網形式投入公司建立的“合理化建議箱”。
五條 經公司審定為有使用價值的建議和提案,由相關責任部門評估其可行性并確定接納建議,經公司審批同意后,對提議人可給予表彰或適當獎勵。
六條 公司鼓勵員工采用正規渠道口頭、書面反應問題,反對背后議論。通過正規渠道反應的問題,都會得到及時的處理或口頭、書面回復。
七條 公司有相當寬廣的溝通渠道,有任何問題,可按工作程序向員工所在部門領導、行政人資部或直接向公司總經理匯報。
九章:附則
一條 本手冊解釋權歸廣州思普瑞德游樂設備有限公司。
二條 本手冊經公司核準,自2018年4月3日公布施行。